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1第524号申请执行人吴丽琴,女,196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曾志明,男,1980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申请执行人吴丽琴与被执行人曾志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石狮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狮民初字第58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曾志明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吴丽琴货款289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向被执行人曾志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曾志明在2016年3月2日前自觉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曾志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本院依法查询了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曾志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尚有欠款289000元及相应利息未履行。
本院认为,因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581第52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请求法院继续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时效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耿聪
代理
审判员 鄞志练
代理
审判员 林镇中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蔡海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