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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3民初1259号

山东茌平农村商业银行与薛玉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薛玉健,张玉红,徐东红,邹玉国,张勇,周风红,薛庆军,林东平,刘桂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3民初1259号

原告:山东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茌平县城振兴路1412号。

法定代表人:郝彬,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华峰,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

委托代理人:张凯,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

被告:薛玉健,男,汉族。

被告:张玉红,女,汉族,系被告薛玉健之妻。

被告:徐东红,女,汉族。

被告:邹玉国,男,汉族,系被告徐东红之夫。

被告:张勇,男,汉族。

被告:周风红,女,汉族,系被告张勇之妻。

被告:薛庆军,男,汉族。

被告:林东平,男,汉族。

被告:刘桂芹,女,汉族,系被告林东平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被告薛玉健、张玉红、徐东红、邹玉国、张勇、周风红、薛庆军、林东平、刘桂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0元,保全费1520元,共计3470元,由原告山东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吕 蕾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张瑞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