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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2执317号

朱建伟、张静与李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8-24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建伟,张静,李波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2执317号

申请执行人:朱建伟,男,1992年8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

申请执行人:张静,女,1992年5月2日生,汉族,住五河县。

被执行人:李波,男,1973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本院在执行朱建伟、张静与李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朱建伟、张静已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五河县人民法院(2015)五民一初字第013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义早

代理

审判员  欧子永

代理

审判员  王 霄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汪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