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2执317号
申请执行人:朱建伟,男,1992年8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
申请执行人:张静,女,1992年5月2日生,汉族,住五河县。
被执行人:李波,男,1973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本院在执行朱建伟、张静与李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朱建伟、张静已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五河县人民法院(2015)五民一初字第013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义早
代理
审判员 欧子永
代理
审判员 王 霄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汪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