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第358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营业场所郑州市花园路80号。被执行人蔡瑞卿。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申请执行蔡瑞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三初字第12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蔡瑞卿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如下事项: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蔡瑞卿的银行存款2423184.08元。
二、查封被执行人蔡瑞卿名下位于管城回族区两套房产。
三、限被执行人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对上述房屋予以评估、拍卖。执行员 朱智勇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王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