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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2民初3147号

合肥格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吴二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合肥格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吴二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3147号

原告:合肥格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法定代表人:张军荣。

委托代理人:唐贵明,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二强,男,198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原告合肥格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二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

审判员  赵先娥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陈宗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