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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2民初1327号

定州市南城区村民委员会与殷洛黑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定州市南城区村民委员会,殷洛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2民初1327号原告定州市南城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定州市南城区庞家佐村。法定代表人冯诠喜,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张东水,村民。被告殷洛黑(曾用名殷玉选),男,住定州市南城区。

原告定州市南城区庞家佐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殷洛黑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定州市南城区庞家佐村村民委员会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强种集体土地,1.19亩2015年每亩强行承包费5000元,1.91亩合款9955元。2、依法判令强种土地退还给集体。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为2015年张东水负责十二小组事务,查明了十二小组责任田多少问题,殷洛黑多种1.91亩后,不向集体缴纳承包费,也不退地,至使无法履行另行承包,也无法给少地户补地。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系张东水以庞家佐村村民委员会的名义提起的诉讼,而庞家佐村民委员会否认自己起诉殷洛黑的事实,也否认委托张东水起诉殷洛黑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张东水以原告庞家佐村村民委员会的名义对被告殷洛黑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崔彩芬

人民陪审员  杨宝辉

人民陪审员  王海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温东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