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05民初1836号
原告:蒲某某,女,汉族,1984年某月某日出生。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85年某月某日出生。
原告蒲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原告蒲某某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诉讼请求有误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蒲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已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卓玛措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金 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