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82民初1023号原告李淑华,女,195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被告贺进兴,男,196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淑华诉被告贺进兴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淑华以暂时找不到被告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淑华负担。
审判员 于海洋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靳莉莉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