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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82民初1023号

李淑华与贺进兴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李淑华,贺进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82民初1023号原告李淑华,女,195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被告贺进兴,男,196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淑华诉被告贺进兴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淑华以暂时找不到被告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淑华负担。

审判员  于海洋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靳莉莉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