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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11执2346号

戴以淡申请安徽省佳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11执2346号.申请人戴以淡,男,住浙江省天台县洪镇西洋村平安路被执行人安徽省佳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合肥市包河区,

法定代表人:宋宗明,机构代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包民二初字第021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被执行人尚欠本金人民币65078元,诉讼费786元,执行费876元,总计66740元及逾期利息(以6507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3年3月8日至2015年6月20日止;以6507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自2015年6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省佳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66740元及逾期利息(以6507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3年3月8日至2015年6月20日止;以6507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自2015年6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或查封、扣押同等数额的财物;或提取、扣留同等数额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文曦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邓凡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