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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0民初4470号

天津市龙德源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田寿洪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天津市龙德源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田寿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4470号原告天津市龙德源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街道苗街村六区35号。法定代表人王禄,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院来,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田寿洪,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刘光宇,天津德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市龙德源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田寿洪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龙德源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天津市龙德源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园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鲍树红共2页,第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