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郴苏执字第7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佳斌。被执行人袁小宝。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佳斌与被执行人袁小宝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2015)郴苏刑初字第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效力。
审 判 长 李中权
审 判 员 钟 检
审 判 员 曾 燕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代理
书记员 陈 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