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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4执424号

苏银福、苏银进、陈丽珠诈骗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7-03-23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苏银福,苏银进,陈丽珠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4执424号

被执行人:苏银福,男,1990年9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被执行人:苏银进,男,1988年11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被执行人:陈丽珠,女,1988年8月11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苏银福、苏银进、陈丽珠犯诈骗罪的(2015)安刑初字第1083号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苏银福、苏银进、陈丽珠应缴交罚金人民币10000元及违法所得款42808.02。执行中,经查,暂查没有被执行人苏银福、苏银进、陈丽珠有执行价值的财产,且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5)安刑初字第1083号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苏银福、苏银进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及追缴被告人苏银福、苏银进、陈丽珠的违法所得款人民币42808.02元”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亚虹

审判员  李敬平

审判员  王杰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林美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