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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第413号

刘玉娟申请王薪然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7-05-05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玉娟,王薪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413号(2016)吉0702第413号申请人刘玉娟,女,1968年5月5日,蒙古族,无职业,被执行人王薪然,男,1982年5月22日生,汉族,申请人刘玉娟与被执行人王薪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2015)宁民初字第2648号民事判决,内容为被告王薪然、梁鸿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刘玉娟借款人民币60万元,并自2015年7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还款之日止。受理案件费9800元由二被告承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刘玉娟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梁鸿有工资收入,依申请人申请,本院对被执行人梁鸿工资予以冻结,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2648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欧英伟

审判员  刘忠杰

审判员  张京孝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吉 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