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1民初7132号
原告:重庆市丽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147493-X),住所地重庆市双桥经开区双北路187号附22号。
法定代表人:彭期银,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富宏,男,196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罗贤梅,女,198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本院在审理重庆市丽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罗贤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丽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丽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丽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罗贤梅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丽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毕在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彭 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