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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05民初403号

刘曦玮诉刘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曦玮,刘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05民初403号原告刘曦玮,男,汉族,住衡阳市石鼓区。被告刘智,女,汉族,住衡阳市珠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曦玮诉被告刘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日以已与被告在民政局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曦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曦玮负担。

审 判 员  黄强中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代理

书记员  万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