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05民初403号原告刘曦玮,男,汉族,住衡阳市石鼓区。被告刘智,女,汉族,住衡阳市珠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曦玮诉被告刘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日以已与被告在民政局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曦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曦玮负担。
审 判 员 黄强中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代理
书记员 万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