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602刑初95号公诉机关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5年9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取保候审。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凉检公诉刑诉(2016)第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建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日至9月13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承建武威渔樵山庄建设项目中累计拖欠务工人员王某某、金某某、刘某某等137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共计1458000元。2015年9月24日,武威市凉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李某某及所在单位发布限期整改指令书,指令李某某及该单位于2015年9月25日12时前结清王某某、金某某、刘某某等137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接到指令书后李某某及其单位未能按期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李某某及其所在公司于2015年10月17日付清了王某某、金某某、刘某某等137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共计1458000元。上述事实,由被害人的陈述、民工工资证明、授权委托书、项目经理任命书、施工合同、工资结算单、协议书、限期整改指令书、承诺书、收据、证人证言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并经当庭质证属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自己负有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且有能力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限期整改指令后,仍未按时支付劳动报酬,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予刑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在起诉前已全部付清所欠劳动报酬,能认罪悔过,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故被告人请求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6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魏博平
人民陪审员 马国文
人民陪审员 李翰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田志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