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406执305号

欧阳美莲与杨如新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7-01-07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欧阳美莲,杨如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06执305号申请执行人欧阳美莲,女,198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雁峰区。被执行人杨如新,男,196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雁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2016)湘0406民初3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19日向被执行人杨如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5日内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欧阳美莲赔偿款19303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杨如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如新银行存款21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榜元

审 判 员  吴仁智

代理

审判员  刘 妙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代理

书记员  刘强福校对人: 刘 强 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