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203执114号

申请执行人赵玉申请执行武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7-05-23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玉美,武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03执114号

申请执行人:赵玉美,女,1951年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执行人:武斌,男,1969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203民初110号民事调解书、(2016)皖1203保5号民事),于2015年10月27日以本院(2015)东执字第0047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岳书芝位于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颍河东路188号颍汇大市场1号楼1区1205室住宅一套,并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岳书芝位于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颍河东路188号颍汇大市场1号楼1区1205室住宅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玉彪

审判员  王 琪

审判员  张 娜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周 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