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03执114号
申请执行人:赵玉美,女,1951年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执行人:武斌,男,1969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203民初110号民事调解书、(2016)皖1203保5号民事),于2015年10月27日以本院(2015)东执字第0047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岳书芝位于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颍河东路188号颍汇大市场1号楼1区1205室住宅一套,并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岳书芝位于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颍河东路188号颍汇大市场1号楼1区1205室住宅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玉彪
审判员 王 琪
审判员 张 娜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周 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