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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2民初3118号

马安平与杭州励进模具材料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马安平,杭州励进模具材料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2民初3118号

原告:马安平,男,197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

被告:杭州励进模具材料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杭州市莫干山路1418-6号201室(上城科技工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俞威杰。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马安平诉被告杭州励进模具材料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并通知原告马安平于接到受理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150元,但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林 慧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乐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