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4民初1409号原告李某,村民。被告王某,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刘影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赵 丹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4民初1409号原告李某,村民。被告王某,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刘影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赵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