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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椒执民字第3468-3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邱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邱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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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椒执民字第3468-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广场西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84888034-0。法定代表人郑浩。被执行人邱挺,男,1987年8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被执行人邱挺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作出的(2015)台椒商初字第26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邱挺支付借款本金1200000元及利息、律师费52000元、案件受理费8669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被执行人邱挺所有的坐落在台州市椒江区腾达新村2号楼一单元602室及车房,该房屋一时难以处理,另向金融机构、本辖区车管部门、工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邱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亦无法提供。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邱挺的财产一时无法处理,目前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该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台椒执民字第3468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叶再军

代理

审判员  江 敏

代理

审判员  项旭锋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代理

书记员  郭健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