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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03民初1595号

原告董微与被告杨卫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董微,杨卫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03民初1595号原告董微,男,1981年1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南平市建阳区。委托代理人张建才,福建鼎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卫平,男,195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福建建阳监狱管教干部,住南平市建阳区。委托代理人王玲,福建心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微与被告杨卫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需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代理

审判员  吴军福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邹永红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