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11民初1749号原告邓某某,女,1989年5月19日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被告曾某某,男,1981年10月23日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诉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郑伯秋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曹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