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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11民初1749号

邓某某与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12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邓某某,曾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11民初1749号原告邓某某,女,1989年5月19日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被告曾某某,男,1981年10月23日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诉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郑伯秋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曹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