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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颍民二初字第01173号

颍上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与XX珍、吴松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颍上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XX珍,吴松德,陈庆龙,吴保录,杨九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二初字第01173号

原告:颍上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文峰,该行董事长。

被告:XX珍,

被告:吴松德,

被告:陈庆龙,

被告:吴保录,

被告:杨九成。本院在审理原告颍上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XX珍、吴松德、陈庆龙、吴保录、杨九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颍上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颍上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XX珍、吴松德、陈庆龙、吴保录、杨九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颍上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颍上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颍上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立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顾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