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二初字第01173号
原告:颍上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文峰,该行董事长。
被告:XX珍,
被告:吴松德,
被告:陈庆龙,
被告:吴保录,
被告:杨九成。本院在审理原告颍上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XX珍、吴松德、陈庆龙、吴保录、杨九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颍上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颍上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XX珍、吴松德、陈庆龙、吴保录、杨九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颍上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颍上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颍上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立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顾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