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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执1810-1号

丁后强与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8-24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丁后强,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1810-1号

申请执行人:丁后强,男,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被执行人: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何向全,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丁后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宣城仲裁委员会2016年7月8日作出的(2016)宣仲案字第1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丁后强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265955.89元及利息45677元、保证金90000元、住院费8000元,并承担受理费10000元、执行费5509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该存款本院依法可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25141.8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廷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刘 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