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民申110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魏有良,男,195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黄佳梯,男,195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及反诉原告):黄佳业,男,1956年3月16日出生,湖南省东安县人申请再审人魏有良诉被申请人黄佳梯、黄佳业合伙纠纷一案,冷水滩区人民法院于
二○一五年一月十六日作出(2013)永冷民再字第14号民事判决,一审宣判后,魏有良、黄佳梯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
二○一五年十月十三日作出(2015)永中法民三终字第370号民事判决,该判决送达生效后,魏有良仍不服,向本院提出再申请。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此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魏有良申请再审称:原判认定事实错误,没有实事求是判决,华林事务所鉴定报告第二项复印过程中拼凑的没有签字,只能作为参考,现在事实说明黄佳梯、黄佳业、黄佳议三兄弟1997年5月10日3个工地、总帐,计算共34人,其中,黄佳梯7天,黄佳议也在内。2页共计人民币帐目603,472.07元,这些款式分别在黄佳梯、黄佳业的反诉书内的领款人员。他们在11页14人领款,在12页3人领,第二页有10人领款,9页1人,第16页2人,足以证明魏有良证明真实。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依法撤销原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一、二审判决结果系一、二审法院依据湖南永一会计师事务所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的湘永会鉴字[2014]第004号审计鉴定报告确认的事实依法作出,申请人魏有良既未提供充分的证据否定该鉴定报告,也未提出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申请,该鉴定报告系魏有良提出申请,并由法院委托鉴定机构依法作出,法院据此采信该鉴定报告并依法对本案进行判决并无不当。魏有良提出的其它申诉理由更是让人不知所云。综上,魏有良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对其再审请求不予支持。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魏有良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唐军杰
审判员 谭少华
审判员 张益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王 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