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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5民初3871号

张信荣与史爱平、史爱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信荣,史爱平,史爱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5民初3871号

原告:张信荣。

被告:史爱平,成年。

被告:史爱琴,成年。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信荣与被告史爱平、史爱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信荣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信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50元,减半收取1275元,由原告张信荣负担。

审 判 员 黄传飞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代

书记员 童婉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