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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2民初6170号

原告李永泉与被告陈文辉、李彩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7-03-25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永泉,陈文辉,李彩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2民初6170号

原告:李永泉,男,197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

被告:陈文辉,男,196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

被告:李彩凤,女,197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泉与被告陈文辉、李彩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5日以双方庭外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文辉、李彩凤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泉撤回对被告陈文辉、李彩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永泉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舒旋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关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