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2民初6170号
原告:李永泉,男,197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
被告:陈文辉,男,196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
被告:李彩凤,女,197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泉与被告陈文辉、李彩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5日以双方庭外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文辉、李彩凤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泉撤回对被告陈文辉、李彩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永泉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舒旋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关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