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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303执140号

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行申请执行乌海市海明煤化有限责任公司、张世琛、刘丽萍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1-25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行,刘丽萍,张世琛,乌海市海明煤化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303执140号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行。被执行人刘丽萍。被执行人张世琛。被执行人乌海市海明煤化有限责任公司。我院受理的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行申请执行刘丽萍、张世琛、乌海市海明煤化有限责任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内乌智诚执字第3392号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文革

审判员  李永忠

审判员  关建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赵来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