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303执140号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行。被执行人刘丽萍。被执行人张世琛。被执行人乌海市海明煤化有限责任公司。我院受理的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行申请执行刘丽萍、张世琛、乌海市海明煤化有限责任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内乌智诚执字第3392号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文革
审判员 李永忠
审判员 关建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赵来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