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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21财保212号

王国廷与康现龙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国廷,康现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1财保212号申请人王国廷,男.汉族。被申请人康现龙,2016年7月18日19时45分许,康现龙驾驶冀A××××ד江铃”牌轻型厢式货车,沿衡井线由南向北行驶至168KM+700M米路段,与相对方向申请人驾驶的无牌照“嘉陵”牌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申请人受伤的交通事故。

申请人王国廷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了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康现龙驾驶的冀A××××ד江铃”牌轻型厢式货车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国廷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康现龙驾驶的冀A××××ד江铃”牌轻型厢式货车于井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树威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代

书记员 董晓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