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1财保212号申请人王国廷,男.汉族。被申请人康现龙,2016年7月18日19时45分许,康现龙驾驶冀A××××ד江铃”牌轻型厢式货车,沿衡井线由南向北行驶至168KM+700M米路段,与相对方向申请人驾驶的无牌照“嘉陵”牌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申请人受伤的交通事故。
申请人王国廷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了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康现龙驾驶的冀A××××ד江铃”牌轻型厢式货车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国廷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康现龙驾驶的冀A××××ד江铃”牌轻型厢式货车于井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树威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代
书记员 董晓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