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1606号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椒江区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云西路295-299号,组织机构代码:08737760-0。法定代表人胡华杰。被执行人卢永方,男,1971年3月21日出生,住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何建钢,男,1973年6月20日出生,住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方世考,男,1962年11月11日出生,住台州市椒江区。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椒江区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卢永方、何建钢、方世考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作出的(2016)浙1002民初12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椒江区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卢永方支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执行费2900元,被执行人何建钢、方世考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方世考所有的小型汽车一辆由本院另案查封,但因去向不明,无法扣押处置。本院另对有关金融机构、工商部门、房管部门、车管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卢永方、何建钢、方世考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椒江区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卢永方、何建钢、方世考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椒江区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卢永方、何建钢、方世考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1002执160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叶再军
代理
审判员 江 敏
代理
审判员 项旭锋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代
书 记员 郭健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