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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民初9638号

吴荣观与吴继斌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吴荣观,吴继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9638号原告吴荣观。被告吴继斌。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荣观与被告吴继斌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吴荣观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吴荣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吴荣观负担。

审判员  刘颢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周小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