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9638号原告吴荣观。被告吴继斌。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荣观与被告吴继斌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吴荣观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吴荣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吴荣观负担。
审判员 刘颢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周小芳 百度搜索“”
吴荣观与吴继斌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9638号原告吴荣观。被告吴继斌。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荣观与被告吴继斌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吴荣观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吴荣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吴荣观负担。
审判员 刘颢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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