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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5民初3368号

原告王树红诉被告金英、金明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树红,金英,金明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5民初3368号

原告:王树红。

委托代理人:王卓。

被告:金英。

被告:金明子。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张铁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树红诉被告金英、金明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树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7元,由原告王树红承担。

审判员  朴银实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李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