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1民初842号原告高莹。委托代理人高文哲,河北华川(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宏图博纳国际艺术培训(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秀兰,总经理。被告承德县第一中学法定代表人王占民,校长。委托代理人魏昕,承德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审理的原告高莹诉被告宏图博纳国际艺术培训(北京)有限公司、承德县第一中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高莹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4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栾春华
代理
审判员 辛 蕊
人民陪审员 陈浩然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刘 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