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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3执104号

韩勇与徐会国、毛艳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2-15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韩勇,徐会国,毛艳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03执104号申请执行人韩勇,男,住所地北关区。被执行人徐会国,地址北关区。被执行人毛艳玲,地址北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会国、毛艳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北民初字第8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封志勇

审判员  李 鹏

审判员  杨俊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王桂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