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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81执3069号

黎王章与被黄海泉、孔祥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黎王章,黄海泉,孔祥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81执3069号申请执行人黎王章。被执行人黄海泉。被执行人孔祥辉。申请执行人黎王章与被执行人黄海泉、孔祥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浏阳市人民法院(2015)浏民初字第59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海泉、孔祥辉银行存款人民币1007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李 维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周鑫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