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81执3069号申请执行人黎王章。被执行人黄海泉。被执行人孔祥辉。申请执行人黎王章与被执行人黄海泉、孔祥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浏阳市人民法院(2015)浏民初字第59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海泉、孔祥辉银行存款人民币1007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李 维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周鑫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