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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22民初字1599号

开封市夷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国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7-03-30
所属地区
通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开封市夷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国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22民初字1599号原告开封市夷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160859X,负责人刘小波,职务总经理。住所地通许县行政路瑞通嘉园小区物业办公楼。委托代理人聂明爽、娄建军,系河南子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李国建,男,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封市夷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李国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私下已经达成和解。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开封市夷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刘路慧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XX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