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3执字第173号
申请执行人:肖军,男。
申请执行人:马妮莎,女。
被执行人:大连黄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邢伟吉,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军、马妮莎与被执行人大连黄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的申请执行标为64841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10元,执行费880元,本院已经查封被执行人两处房产,该房产均有抵押,被执行人大连黄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初字第58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忠卫执行员 刘延彬执行员 汪学忠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曹莹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