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804刑初89号公诉机关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进利,曾用名董振利,男,1993年4月18日出生,壮族,初中文化,住贵港市覃塘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2月2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4年3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6年6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被告人黄子盛,男,1991年7月17日出生,壮族,小学文化,住贵港市覃塘区。因涉嫌盗窃,于2016年6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检察院以覃检公刑诉[2016]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进利、黄子盛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刘茜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进利、黄子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董进利、黄子盛的犯罪事实如下,1、2016年5月5日凌晨,被告人黄子盛、董进利密谋去盗窃,两人窜到贵港市覃塘区黄练镇新何村六枕屯被害人黎某的住宅,由被告人黄子盛负责在房子外面望风,被告人董进利从该房子后面窗口爬到楼顶进入屋内盗走了黎某的一个钱包和一台三星牌note2型手机。得手后,被告人董进利将钱包内的360多元现金拿出来后把钱包丢弃在新何某六枕屯路边一个石头堆洞里,被告人黄子盛将手机以50元的价格卖给了一个不知名的小孩。所得赃款全部由被告人黄子盛、董进利共同消费掉。2、2016年5月8日凌晨,被告人黄子盛、董进利密谋去盗窃,两人窜到贵港市覃塘区黄练镇新何村六枕屯寻找作案目标,先是被告人黄子盛潜入被害人卢某1的住宅将两个女式手提包偷出来,二被告人经翻看发现手提包没有值钱的东西便将两个手提包丢弃在卢某1住宅后面的田地里,后被告人黄子盛、董进利某同进入卢某1家中,被告人黄子盛在其中一个房间将放在一个桶和一个篮子的红包偷走时,惊醒了一个老人,被告人黄子盛、董进利听到老人的喊叫声便慌忙逃离现场。事后,被告黄子盛、董进利将红包内的170多元现金平分,每人分得85元。另查明,2016年6月18日,贵港市公安局黄练派出所根据特情人员举报,在贵港市覃塘区黄练镇超前网吧附近的南梧公路边将涉嫌盗窃的被告人黄子盛、董进利抓获。两被告人在接受讯问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害人黎某收到村中小孩捡到后交回给其的七匹狼牌钱包,被害人卢某1在其承包的花生地里找到被两被告人丢弃的两个手提包。被告人董进利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2月2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4年3月2日刑满释放。对上述事实,在本案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董进利、黄子盛没有异议,并表示认罪。同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人身搜查笔录、接受证据清单、发还清单、被盗钱包照片、指认作案现场、丢弃手提包、钱包现场照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被害人黎某、卢某1的陈述,证人卢某2的证言,被告人董进利、黄子盛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进利、黄子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应受刑罚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进利、黄子盛犯盗窃罪,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董进利、黄子盛入户盗窃,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范围内量刑。被告人董进利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两被告人经密谋后共同实施犯罪,均起主要作用,均为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董进利、黄子盛在接受讯问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到案后,两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因被告人董进利、黄子盛的犯罪行为导致被害人黎某的经济损失360元、被害人卢某1的经济损失170元,责令两被告人共同退赔。继续追缴被盗的三星牌note2型手机,发还给被害人黎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董进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6月18日起至2017年4月17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黄子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6月18日起至2017年1月16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
三、责令被告人董进利、黄子盛共同赔偿被害人黎善金经济损失360元、赔偿被害人卢佐进经济损失170元。
四、继续追缴被盗的三星牌note2型手机,发还给被害人黎善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胡 献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陈银梅附适用法律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3、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4、第二十六条【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5、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6、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7、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8、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