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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22民初2476号

谢某与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1-18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谢某,杜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22民初2476号原告谢某,男,197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梨树镇。被告杜某某,女,197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梨树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与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150元,退回原告谢某150元。

审判长  赵宝彬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耿 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