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22民初2476号原告谢某,男,197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梨树镇。被告杜某某,女,197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梨树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与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150元,退回原告谢某150元。
审判长 赵宝彬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耿 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