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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8民初342号

熊跃军与张国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0-29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熊跃军,张国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8民初342号原告熊跃军,男,汉族,生于1972年2月1日,住镇巴县。被告张国民,男,汉族,生于1963年9月7日,住镇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熊跃军与被告张国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私下和解,故原告熊跃军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力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跃军撤回对被告张国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决定减半收取525元,原告自愿承担。

审 判 长  李 丽

人民陪审员  韩方兴

人民陪审员  张友翠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罗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