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8民初342号原告熊跃军,男,汉族,生于1972年2月1日,住镇巴县。被告张国民,男,汉族,生于1963年9月7日,住镇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熊跃军与被告张国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私下和解,故原告熊跃军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力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跃军撤回对被告张国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决定减半收取525元,原告自愿承担。
审 判 长 李 丽
人民陪审员 韩方兴
人民陪审员 张友翠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罗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