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刑更3193号罪犯朱博,男,汉族,1995年2月19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宾县,高中文化。现于黑龙江省松滨监狱服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9日作出(2013)哈刑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黑龙江省松滨监狱根据该犯的服刑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对黑龙江省松滨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松滨监狱以罪犯朱博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对罪犯朱博予以减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朱博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减刑建议书、原审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罪犯登记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朱博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提出的对罪犯朱博减刑的建议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朱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3月9日起至2023年3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元彬
审判员 李文博
审判员 冯国富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盛丽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