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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4民初3442号

福建安溪锦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灿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7-03-23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福建安溪锦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灿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4民初3442号

原告:福建安溪锦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泉湖头镇新华都商住广场4#103号。

法定代表人:胡百含,任该公司经理。

被告:李灿飞,男,197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安溪锦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灿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安溪锦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安溪锦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福建安溪锦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谢坤特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苏明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