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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执534号

仲维才与梁华伟、葛成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仲维才,梁华伟,葛成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3执534号

申请执行人:仲维才,个体工商户。

被执行人:梁华伟,无业。

被执行人:葛成红,无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仲维才与被执行人梁华伟、葛成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319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 鹏

审判员 苏 星

审判员 姚海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张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