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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11执1023号

合肥宜尔室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陈雪珍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合肥宜尔室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雪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11执1023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宜尔室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沈晓燕,董事长。

被执行人:陈雪珍,女,1963年9月7日出生,住合肥市包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包民二初字第0179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物业管理费4122元,滞纳金235元,案件诉讼费、公告费800元,执行费50元,合计5207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陈雪珍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5207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以4122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6年1月29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孙雯雯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周传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