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81执1095号申请执行人唐长江,男,195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谭植树,男,196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申请执行人唐长江申请执行谭植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作出的(2016)川2081民初9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于2016年6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情况,房产、车辆登记情况,被执行人无以上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执行人唐长江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谭植树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2081执109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恢复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应当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世忠
代理
审判员 彭彦强
代理
审判员 陈军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杨家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