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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5执486号之一

福建省毅诺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福建省毅诺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苏终群,薛丽珠,黄红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5执4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毅诺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芳毅,董事长。被执行人苏终群,男,196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薛丽珠,女,196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一)。被执行人黄红岩,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毅诺鑫融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终群、薛丽珠、黄红岩追偿权纠纷,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海民初字第29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机动车、银行等财产信息,查封被执行人苏终群名下车牌号为闽D的车辆一部,但未实际查扣。此外均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表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卢建斌

代理

审判员  吴建中

代理

审判员  方 珺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苏朝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