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022刑初98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薛某某,女。因涉嫌失火罪,于2016年5月9日被宜章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6日,宜章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年7月8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以湘宜检林刑诉[20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某某犯失火罪,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宜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继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薛某某到宜章县里田镇栀子村“十里垅”责任土里做农活。为方便耕种,薛某某先用镰刀将菜地周围的茅草割掉一些,接着清理责任土上的茅草,一并堆放在土中间,然后用打火机将草堆点燃焚烧。因风大,燃烧的茅草点燃了土旁边的茅草并向山林蔓延而引发了森林火灾。经郴州旭鸿司法鉴定所鉴定,过火有林地面积87.4亩,过火未成造林地面积89.5亩。公诉机关用以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物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薛某某违反森林法有关规定,擅自用火而引起了森林火灾,情节较轻,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薛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薛某某到宜章县里田镇栀子村“十里垅”责任土里做农活。为方便耕种,薛某某先用镰刀将菜地周围的茅草割掉一些,接着清理责任土上的茅草,一并堆放在土中间,然后用打火机将草堆点燃焚烧。因风大,燃烧的茅草点燃了土旁边的茅草并向山林蔓延而引发了森林火灾。经郴州旭鸿司法鉴定所鉴定,过火有林地面积87.4亩,过火未成造林地面积89.5亩。2016年2月25日,被告人薛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郴州市旭鸿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郴旭鸿所[2016]林鉴字第28号鉴定意见书;被害人周某某、何某某的陈述;证人官某某、官某甲、谷某某、欧某某、胡某某、钟某、曾某某、薛某甲、李某某的证言;宜章县森林公安局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2016年7月17日,被害人周某某、何某某出具谅解书,对薛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2016年7月21日,宜章县司法局出具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建议对薛某某适用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被害人周某某、何某某出具的谅解书、宜章县司法局出具的(2016)宜社矫调字80号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报告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违反森林法有关规定,擅自用火而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87.4亩,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薛某某犯失火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薛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鉴于被告人薛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取得被害人谅解,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宜章县司法局建议本院对被告人薛某某适用社区矫正,且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决定对被告人薛某某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薛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周四新
代理
审判员 王 晖
人民陪审员 谢启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代理
书记员 张淑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
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