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02民初982号
原告:郭某某,女,1973年1月29日出生,现住山西省长治市城区太行西街。
委托代理人:石长青,山西振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1962年3月23日出生,现住山西省长治市城区太行西街。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需给婚姻一个机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需给婚姻一个机会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50元,减半收取2775元,由原告郭某某承担。
审判员 毛文亮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王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