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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402民初982号

郭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1-18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郭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02民初982号

原告:郭某某,女,1973年1月29日出生,现住山西省长治市城区太行西街。

委托代理人:石长青,山西振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1962年3月23日出生,现住山西省长治市城区太行西街。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需给婚姻一个机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需给婚姻一个机会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50元,减半收取2775元,由原告郭某某承担。

审判员  毛文亮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王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