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02执523号申请执行人刘海洋,男。被执行人刘庆奇,男。本院(2014)聊东民初字第23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庆奇应承担35万元及利息,已履行0元,尚欠债务35万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一套房产,暂时无法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聊东民初字第23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曲立明
审判员 杜 鹃
审判员 毛英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王 斐 搜索“”